全程公共交通感染新冠还拒绝透露行踪,获刑半年
2020-09-12 11:40 来源: 互联网
最近,临乡市法院审理了一起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案件。被告于因妨碍传染病的预防和控制而被判处六个月的监禁。
一月十九号,于某乘火车从武汉回到临乡市,第二天乘公共汽车到岳阳汽车站后,又乘公共汽车到湘阴去看望朋友,直到一月二十三日,他乘公共汽车回到临乡市,回到阳楼镇的家。二十五号,杨楼镇的一个乡村科室碰到排后,余有发烧的症状,被送到医院检查和隔离。二十七号,他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的病人。
林乡市疾控中心工作人员一再询问于某的下落,但他在离开岳阳时始终拒绝说明下落。二十八号,由于公安机关的干预,于某在湘阴解释了他的详细行踪,但由于于某故意隐瞒,致使他无法直接或间接与同车人员、餐厅、酒店员工等联系,造成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
2月初,吴国和秦相继被确诊。3月30日,面对公安机关隔离治疗后的盘问,余如实供认了自己的罪行。此外,在审判阶段,临乡市人民法院委托临乡市司法局对被告余是否适用于社区矫正进行了调查和评估。司法局结合其以往的表现,对当地产生了重大影响,认为社区矫正是不适用的。
法院认为,被告余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不执行卫生防疫机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治措施,故意隐瞒自己的活动轨迹,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他的行为已成为传染病防控罪。于某自愿认罪,情节坦率,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然后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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